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三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三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1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度民初字第578号
原告苏州三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子胥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彪,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工业区镇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徐居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三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98元,由原告苏州三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 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