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897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897号之一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华,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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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凡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周 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