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失 信 决 定 书
(2018)浙0111执6203号
本院在执行杭州富阳金盾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