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富阳市高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富阳万盈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富阳市高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富阳万盈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5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富民初字第2042号
原告: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高官弄1号马坡巷39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阳市高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富阳万盈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高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富阳万盈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639.5元,由原告浙江长青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