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8601民初143号
原告:郑州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八里庙东方公寓1号楼一单元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代慧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威,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朝晖九区河东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虞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