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3民初279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6号德维森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顾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霞,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朝晖九区河东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民。
第三人:杭州通铁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文三路388号钱江科技大厦19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洪。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通铁电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1元,减半收取计5055.50元,保全费3676元,合计873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颖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  翁琳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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