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上海勤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1344号
原告:上海勤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青云路****。
法定代表人:殷有庆。
被告: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朝晖**河东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勤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上海勤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勤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勤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沈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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