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意储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下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太原市天意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于治。
被告: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天意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天意储运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石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