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信豪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信豪建设有限公司与穆棱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执异103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的申请人杭州信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豪公司)与被申请人穆棱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百盛公司开发的位于穆棱市烟厂东侧穆棱时代国际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与被申请人百盛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价款,被申请人百盛公司向案外人***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案涉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人信豪公司与被申请人百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黑10民初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百盛公司开发的,位于穆棱市烟厂东侧穆棱时代国际X,查封价值限额为人民币12353907.07元的41套住宅。其中包括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穆棱时代国际X号房屋。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9年4月9日,案外人与百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的房屋为穆棱时代国际X号(建筑面积为97.35平方米、总金额为贰拾捌万贰仟叁佰壹拾伍元整);2.2019年4月10日,百盛公司为***开具穆棱时代国际一期X号房屋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金额为85315元;3.2021年5月8日,穆棱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商品房状态查询表》一份,穆棱时代国际X号,备案人***,备案日期2019年4月9日。 另查明,经到穆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案涉案房屋穆棱时代国际一期X号已办理预告登记。
中止对位于穆棱市烟厂东侧穆棱时代国际X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孙钦刚 审 判 员 张 微 审 判 员 孙媛媛
法官助理 刘洪舟 书 记 员 焦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