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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3执2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临港经济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4408632XH。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执行人:杭州信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华路1号14幢1单元4楼406室009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8839257P。
法定代表人:张金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信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信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杭州信豪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件款400000.申请执行人***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杭州信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案件款400000元,至此款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浙0523执22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泰寅
审判员王文德
审判员章爱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嵩
书记员元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