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766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祥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8号10幢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7号,现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1号财通大厦8A8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祥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