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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鸿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鼎亿合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2147号 原告:长春市鸿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苇子工业园区(长春市长城汽车齿轮箱有限公司院内**房)。 法定代表人:倪立娟,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鼎亿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红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鸿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鼎亿合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鸿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市鸿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鸿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长春市鸿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路 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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