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路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安县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44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安县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宝分局。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公安县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安公司)、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宝分局(以下简称东宝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93元,减半收取计1419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伍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