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44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安县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宝分局。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公安县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安公司)、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宝分局(以下简称东宝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93元,减半收取计1419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伍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