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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坚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山市坚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三合镇温泉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383709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德街9号第二、三层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3467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山市坚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隆公司)、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1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坚隆公司、交通工程公司签订的《台山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需方(即交通工程公司)收货检验时,混凝土拌合物的取样和试验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规定;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养护、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否则,其试验数据不能作为评定的依据”,第5项约定:“预拌混凝土强度的评定方法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进行,满足评定要求视为预拌混凝土合格”。《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为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为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一般构筑物中的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适用于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而交通工程公司提交的由广东南方工程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数份《硬化后水泥混凝土性能(抗压)试验检测报告》均显示“试验依据”“判定依据”均为“SL352-2006”,即《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为水利部发布的水利行业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的室内和现场试验、检测及质量控制,合同约定的检验依据与检测公司采用的检验依据并不一致,交通工程公司以该证据主***公司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其并未完成举证责任。鉴于样品并非依据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检验依据进行检测,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重审期间,一审法院应指引双方当事人协商对本案应予检验的样品予以重新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予以判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1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台山市坚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73.15元、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闯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顾 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