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270号
申请人:***,男,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7582D,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