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见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3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7582D,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士水利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归还华士水利公司405151.1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宜兴市房屋,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另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宜兴市,该房屋具体位置不明。另**其名下有苏B×××**、苏B×××**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车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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