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见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澄华民初字第0522号 原告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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