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5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735号
原告: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7582D,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澄鹿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44912184H,住所地上海市愚园路819号。
负责人:杨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90元(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