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合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映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亿合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3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映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
法定代表人:崔长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逸飞,安徽锦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安徽锦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亿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晴川街******v>
法定代表人:包荣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洲之宇休闲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包家乡鹞落坪村鹞落组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汪倩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宽,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映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亿合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洲之宇休闲养生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8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8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映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左 红
审 判 员  诸冬林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红军
书 记 员  朱 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