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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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2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镇西路8号-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坝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坝内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坝内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