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86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
×××353X。
被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