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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86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 ×××353X。 被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金坊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