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91民初26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银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唐山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新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