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9民初1080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绿荧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巅峰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绿荧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巅峰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被告上海巅峰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绿荧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绿荧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巅峰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绿荧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巅峰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