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12.25改:2020-3628移送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3628号
原告:***,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系“世纪开元www.36588.com”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未经原告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传播其旗下设计师使用“***”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设计图,并擅自投入生产、销售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查明,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曾于2020年6月8日以相同案由就同一侵权行为将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诉讼标的额为10万元。2020年6月22日,本院出具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申请撤回该案起诉。现原告另行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标的额提高至200万元,诉讼过程中将标的额变更为52万元。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告涉嫌规避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县、高新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系一般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为济南市高新区,根据所查明的原告在本案之前诉讼及本案诉讼的相关事实,本院认为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决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