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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声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836号 原告:上海声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声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声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声艺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