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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212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鹁鸽堂行政村鹁鸽堂村,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郑东村,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3年11月1日,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行政村**村,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3********。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空明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57675。法定代表人:**社,执行董事。 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699号,代码:91310115630877560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亚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