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74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壬戌,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06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基金份额转让价款60,000,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3月9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向自然资源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总对总”系统反馈显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号XX层XX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经核实该房屋目前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2023年3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XXXXXXXXXXXXXX6586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522,545.00元。2023年4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机国能江山XX有限公司出资额为54,000,000.00元的股权,因申请执行人未选择垫付评估费,暂无法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6月6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至目前,本案共执行到位522,545.0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亮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