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74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06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如有不足,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亮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