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破申1号 申请人:**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780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团结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2023年1月12日,**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决定对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2023年1月17日,经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共同推荐,本院指定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2023年3月13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止预重整程序并裁定受理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登记机关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团结西路××号。经临时管理人调查,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资产合计190146316.11元、负债合计268939596.50元。2023年3月4日,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投资框架协议》。2023年3月12日,临时管理人制作的《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经权益受调整的普通债权组、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对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其作为债权人申请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主体适格。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重整原因。在预重整期间,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证明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对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史 晴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统 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