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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566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收,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 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组。 上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3833D。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7756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市中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1277号启迪科技园(宁波)11号5-1室(D2栋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92KA5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收、***、**、***诉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收、***、**、***以款项已付清为由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收、***、**、***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伶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