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民辖2号
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院院长。
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4月29日,通过招标,被告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将该院异地拆迁项目六标段发包给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具体内容及规模为:框架、建筑面积共计6166.97㎡,其中保障楼4626.88㎡、污水处理站454.46㎡、锅炉房1085.75㎡,工程总价款为12724689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2014年5月,原告所承包的工程全部竣工后由被告接收,并于2015年1月搬入住院楼办公,2017年2月28日正式投入使用。在此期间,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1815985.65元,剩余欠款3776837.4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利息。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其在建办公大楼的施工单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虽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但为避免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不便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白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