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61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承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路天麟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明,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建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建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娟娟
书 记 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