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2202号
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路天麟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盛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中梁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规划路东侧中阿之轴北侧***海国际社区售楼部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盛华龙实业有限公司、****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月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