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935号
原告:**,男,1985年4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路天麟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计83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彤
书 记 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