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21民初1231号 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东***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姨夫),男,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