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3民初2198号之二
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金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水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朱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8元,减半收取计78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朝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晨阳
书记员 王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