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3民初1037号
原告:**,男,汉族,工人,住甘肃省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与被告天水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台忠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富强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