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24民初315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王坝乡。
原告:***,男,1974年8月20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大南峪乡。
原告:万启和,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大南峪乡。
原告:何德利,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王坝乡。
原告:王利红,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大南峪乡。
原告:梁万年,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郭镇。
原告:杨义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大南峪乡。
原告:苟定英,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郭镇。
原告:薛义德,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王坝乡。
原告:闫常春,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大南峪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长坝镇。
被告:陇南市华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藏书,住所地:武都区东江镇胡家坪村。
被告:天水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周,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县家路。
原告***、***、万启和、何德利、王利红、梁万年、杨义奎、苟定英、薛义德、闫常春与被告***、陇南市华兴工贸有限公司、天水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万启和、何德利、王利红、梁万年、杨义奎、苟定英、薛义德、闫常春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启和、何德利、王利红、梁万年、杨义奎、苟定英、薛义德、闫常春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自由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启和、何德利、王利红、梁万年、杨义奎、苟定英、薛义德、闫常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万启和、何德利、王利红、梁万年、杨义奎、苟定英、薛义德、闫常春自愿负担。
审判员 马长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