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天水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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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22民初1537号原告:侯某。住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会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天水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天水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待证据齐全原告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