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深智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29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5号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837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大园工业区南区2栋1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849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赔偿金等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93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29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