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29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5号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837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大园工业区南区2栋1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849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赔偿金等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93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29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