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4314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金龙大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魏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兰仲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莉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竹
书记员余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