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326财保16号
申请人:**县中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县**街道办天马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GUUNN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县**街道办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GUB3Y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县中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240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进行冻结,申请保全金额为4120787.50元,不足的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在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春D栋的工程款。申请人**县中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211212390165379××××),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中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申请人**县中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4120787.5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银行账户(账号:240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不足额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在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春D栋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县中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