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文晋国,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醴陵市左权南路(***村委会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808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晋国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6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署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年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