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履行,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左权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执9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