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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946号 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七里乡九州新时代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3685515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