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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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946号
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七里乡九州新时代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3685515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浙江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