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冶重型装备(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沈冶重型装备、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003执恢43号 沈冶重型装备(沈阳)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冶重型装备(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2018)桂102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342341.87元及利息4218338.68元,共计14560680.55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得抵债金额7428232元,拍卖得款3680000元,共计11108232元(含评估、切割、检验费用),尚未履行债权为3452448.55元(含利息);2022年3月9日本院收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配案款5155126.46元到我院一案一账户,2022年3月16日将剩余执行款3452448.55元兑付给沈治重型装备(沈阳)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执行费8161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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