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冶重型装备(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467号 原告山东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乐胡路南侧(惠民县胡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程卫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十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山东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战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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