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467号
原告山东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乐胡路南侧(惠民县胡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程卫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十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山东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