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3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展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419530916)。住所地:**市海曙区新典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0367936)。住所地:**市鄞州区启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展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展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执行款964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已抵押银行,本案无益处置;另有房地产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六辆,但未实际控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租金,本案参与分配实现债权353615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