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展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展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3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展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419530916)。住所地:**市海曙区新典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0367936)。住所地:**市鄞州区启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展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展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执行款964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已抵押银行,本案无益处置;另有房地产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六辆,但未实际控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租金,本案参与分配实现债权353615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