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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2437号 原告: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野鸭乡茶园村乡政府职工住宅B栋2**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396679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工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财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8277067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贵州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原告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向炫静 书 记 员 冯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