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4639号
原告: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智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1080.93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被告联系并告知原告,欲将其合法承包到手的贵安新区腾讯七星数据中心(一期)项目中钢结构竖井楼梯工程交给原告承建。当时,被告在现场已基本完成地基、隧体和主体结构施工。同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贵安新区腾讯七星数据中心(一期)项目中钢结构竖井楼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钢结构竖井楼梯,工程量约236.456T,暂定价2594535.69元,具体总价待完工后按实结算;开工竣工时间以被告指令为准;合同还约定原告交工后被告需支付工程款至85%,验收合格经审定后支付至97%。该合同有被告盖章和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后装饰装修,该工程于2019年底投入使用。2020年4月3日,双方进行书面结算签订了《合同封账协议》,最终决算总价为2421080.93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付1600000元,尚欠821080.93元未予支付,未达到合同的支付比例。同时,被告在施工期间,并未取得中标资格,之后才取得,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应该按照书面结算协议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查,原告与被告签订《贵安新区腾讯七星数据中心(一期)项目中钢结构竖井楼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贵安新区腾讯七星数据中心(一期)项目中钢结构竖井楼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同时,北京仲裁委员会具有唯一性。因此,原告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驭寰
书 记 员 ***